核電廠可延役20年 核三廠2號機動向受關注

立法院會昨(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得在期滿後申請換發執照;換發之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20年。新制將使核電廠服役年限從40年延長至60年。
新制將上路,首當其衝就是17日將卸載、停役的核三廠2號機,原本運轉執照到期,台灣將正式進入非核家園。在野黨推動「核管法」修法,立法院會昨天處理討論事項,朝野黨團皆甲級動員,藍白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條文,最終憑藉人數優勢通過,完成三讀修法。
不過,行政院長卓榮泰昨日表示,即使核管法修法通過,核三廠也要先依法除役再重啟。
根據三讀條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如果在期滿後必須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照規定換發執照不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確認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始得繼續運轉。
為了延長核電廠運轉期間,三讀條文明定,運轉執照的核發及換發,準用現行法條各項規定,換發之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黨立委葛如鈞表示,核電雖非完美,對台灣卻有其必要性,更是當今國際能源政策的主流趨勢與共識,本次修法並非為延役而修法,而是為台灣能源安全打開一扇務實的門,讓政府在面對日益嚴峻的供電挑戰時,多一項可用的政策工具。
民眾黨立委張啓楷說,核管法早在八年前就開始討論,在野黨修法去除法律障礙,主動權仍然在執政黨手上,「如果以後不實施,造成電價上漲、人民健康出問題,民進黨要負全部責任。」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指出,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核電廠「除役後又重啟」,核廢料無法處理,核電廠延役恐將產生更多核廢料。民眾黨團另提「核三延役」全國公投,目前已逕付二讀,若經立法院會通過,最快可於今年8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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