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陸配任公職爭議 是國安或意識形態問題?
國安議題事涉機微,資訊管道多來自政府,易被特定力量利用操作、轉移焦點。一旦讓人有不信任感,對國安的傷害,並不亞於外敵威脅。例如近日政府放消息稱,中共機艦在我附近形成「具規模的拒止外軍的兵力」;匿名國安高層透露,解放軍此次軍事行動為近30年來最大規模,甚至動員部署長達70天;國防部次長稱,船艦「數字非常驚人」。
在賴政府注意到中共準備近70天內,假設共軍動作確如所言,政府除在軍事上做必要安排,在社會上安定民心,讓國人生活一切如常外,最基本的,應該是要盡力團結人民。畢竟槍砲無眼,國人面對安全威脅,最先想到的應是共同對外,政府只要別亂生事,團結也該是最容易達成的目標。
但是,賴政府嘴上號稱重視國安、團結,實則如何呢?關於演習及針對台灣與否,已有質疑外,對於最容易的團結國人,也出現爭議。前日內政部表示,南投縣前議員因未依《國籍法》規定,為確保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內政部於今年12月2日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部長劉世芳強調,解職依《國籍法》第20條執行,並非針對個人。
《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公職須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內政部此舉看似依法行政,然而,被解職前議員之所以出現適用《國籍法》困境,是因為她的陸配身分,兩岸政法框架皆不承認彼此國家存在,對岸政府不可能給放棄證明文件所致。該法第9條也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因為兩岸特殊性,過去關於陸配參政權,是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規定。系列問題,綠營也知之甚詳,綠委李柏毅就曾質詢:好像沒有辦法去放棄中國籍?劉部長當時答稱,這個要問「有中國籍的人」。
賴政府在法律沒有修改前提下,忽然覺得昨非今是、把問題甩鍋給「有中國籍的人」,阻斷特定族群參政權。製造這種麻煩,是否真如所言,因為比較在乎公職人員忠誠的國安問題呢?恐怕未必。
從法條來說,對陸配參政特別設限是朝野共識:最早限制大陸地區人民要設有戶籍滿十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任職軍公教,到了民國89年,加入限制不得擔任涉及國安或機密科技研究職務,接著在民國92年,限制要有戶籍滿20年,才可任情報或國防機關人員。或有少數立委曾提過不同方向修法或政治動作,但從藍綠都曾占有國會多數、或者扁蔡當政時,曾認真修或不修改上述相關法律,已經暗示了朝野政黨、行政機關的共識態度。賴總統在上述期間內,也非權力局外人:他當過行政院長、副總統,後來還是執政黨主席。如果覺得此事有問題,早該表達立場了,但等現在才提出特異適法見解,似在暗示前朝不顧國安,沒注意到陸配有國家忠誠問題?
說到前朝,有些政治動作頗堪玩味。大家都知道綠營占國會多數時,只有不想過的法案,沒有想過而過不了的法案。但蔡完全執政八年,關於陸配參政權法條,就是現在如此。有意思的是,要直到民國112年11月總統大選競爭白熱化時,時任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才針對陸配徐春鶯可能被提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一事指出:「徐春鶯就算當選,須依據《國籍法》和《公務員任用法》出具放棄國籍的證明,才能就任立委。」但到了選舉結束後,今年3月綠委黃捷提出,是否比照外配國籍法,要求陸配放棄「中國國籍」才能拿到我國身分證?邱卻說,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定位,兩岸人民不是本國人也不是外國人;若要求陸配放棄中國國籍會讓整個法定流程再度調整,茲事體大,處理上較為複雜;具有政治性意涵的儀式程序,恐怕還要喬個共識。
至於從實務來說,議員是監督地方事務,如果顧及立委或進入國安機敏部會的公務員,各黨不分區名單競爭激烈,這麼多年來陸配立委最多就是只聞樓梯響,可知即便未來入列者,也是極少數;中華民國公務員考上門檻高,單位長官也不是傻瓜,有多少陸配可以成功考上並通過安全查核接觸國安機密?應能預期比例極低。
用一個可能性甚低、前人有共識的事為難特定群體,這不符合法律適用規範的比例原則。賴政府對法律的新適用等於阻斷了所有陸配參政權利,但對於國安可能的妨礙卻是語焉不詳。如此懷疑在台有家人、戶籍,又通過法律規範的陸配不忠誠,這是在分裂族群、破壞團結。前面政府都沒做的事,賴政府大張旗鼓來辦,真正目的恐非考慮國安,而是為了實踐新兩國論主張。畢竟《兩岸條例》是規範兩岸事務,《國籍法》則在處理包括與其他國家人民的關係。賴政府跟扁蔡不同處,就在主張新兩國論。所以說到底,這是意識形態作祟,卻拿國家忠誠義務之國安理由作託辭。
長久以來,政府多提醒我們,中共軍演是在搞「狼來了」把戲,意圖麻痺國人後可以發動奇襲。但執政黨拿國安當藉口,謀取意識形態或執政利益,也會形成「狼來了」問題,這對國安的戕害,大眾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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