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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轉移存貨 應開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儘管統一編號未更動,但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觸法受罰。
國稅局解釋,獨資商號雖以商號名義對外營業,但並非法人組織,其權利義務主體實際上是負責人本人,所以當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本質上是商號權利義務轉讓,不只是單純人員更替。
因此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原負責人將商號內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時,無論是否收取對價,都應視為銷售行為,按當時市價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舉例說,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負責人張三與李四簽訂讓渡契約,約定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李四,並將市值100萬元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移轉,此情況下,張三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營業稅額5萬元,交付李四後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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