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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被分手…富少刀逼女友全裸簽本票再性侵 判關13年定讞
高雄市陳姓富少不甘女友提分手,趁女友整理行李時,持美工刀脅持對方全裸簽下17萬元本票,還強迫女方打「分手炮」,一、二審法院均依強制性交判4年徒刑、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12年,應執行13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陳2023年7月間和女友分手,同年月7日晚間9時許,女方前往兩人租屋處收拾行李,陳見女方現身,拿著兩人曾拍下的性愛照恐嚇,要女方幫他償還17萬元債務;女友拒絕後,陳脫下褲子,掏出生殖器逼近女友頭部,逼女方幫他口交,再拿手機錄下過程,恫嚇女友若不還17萬元,就要公布性影像,女友假裝同意後才成功逃離。
同年月18日,陳再持美工刀闖入女友租屋處,看到女友在收拾行李,追問女友「妳要跑是不是」,隨即逼女友拿出證件,脫掉衣服後,再拿出一張17萬元本票,讓女友簽下,女友全裸念出本票金額、身分證資料,陳再用手機錄下,性侵女友得逞後才罷手。
法院審理時,陳否認恐嚇女友,稱他跟女友交往時有資助她、還一起買車,所以是女友欠他17萬元,至於美工刀,他只是剛好拿出來,並沒有脅迫女友。
法院綜合事證,認定陳脅迫女友時,雖辨識行為能力,有受到邊緣型人格特質影響而有所減低,但未達顯著降低程度,犯罪原因乃是他自身情緒控管不佳所致,一、二審依強制性交部分判陳4年徒刑、強盜強制性交判刑12年,合併應執行13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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