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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民法刪「懲戒」二字 政院今擬拍板
行政院會今天擬拍板「民法」一○八五條修法草案,將現行條文中「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懲戒」二字刪除,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此項修法去年曾引起軒然大波,家長擔心修法後,正當管教也可能觸犯法律,但法務部否認此說法,主因是法務部認為「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不當處罰未成年子女的藉口,因此擬定修法草案。
現行一○八五條條文規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法務部參酌現行民法、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及日本民法規定,增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針對家長團體質疑,法務部參酌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雖拒絕接受任何對兒童採用暴力和汙辱形式懲罰的理由,但絕不反對正面的紀律概念,兒童健康發育取決家長及其他成年人依照兒童不同階段接受能力,給予必要引導和指導,培養兒童走向對社會負責的生活。」言下之意,修法是告訴成人,應以有利成長的方式扶養兒童,滿足兒童之生理及心理需求,採取正面、非暴力的管教方式。
法界人士說,當法律強調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時,有些父母會以打罵手段對子女施以管教,一旦踰越分寸,極可能演出虐兒事件,更於司法訴訟時以此抗辯,法務部因而啟動修法。修法後,整部民法不再有「懲戒」二個字,但也未剝奪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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