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啓昱台鹽綠能弊案 檢起訴曝圖利電業投資、土地開發商近4億
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戴妤倩等人,通過台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利益輸送達3億9636萬元,造成台鹽、台鹽綠能均遭受嚴重損害,今被訴證交法及公司法等罪,檢方對陳啓昱、蘇坤煌建議量處求刑12年、10年。
檢方指出,陳啓昱、蘇坤煌、郭政瑋與蘇俊仁、戴妤倩等5人,共謀以非常規交易模式利益輸送並分潤獲取不法利益。陳啓昱、蘇坤煌違背忠實職務,不顧台鹽實業公司多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調查、評估成立綠能公司商業風險等質疑,於2017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台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議案,以遂行利益輸送意圖。
且陳啓昱、蘇坤煌先與蘇俊仁、戴妤倩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分潤協議,再由陳啓昱、蘇坤煌利用對台鹽綠能營運、財務等決策實質控制權,2017年至2021年間,唆使郭政瑋配合違反台鹽綠能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台鹽公司會計、稽核審查監督,即逕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承攬服務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由蘇坤煌、蘇俊仁、戴妤倩等人所成立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台鹽綠能應取得合理利潤,不法截流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
鴻暉、晁陽公司再依先前約定分潤予陳啓昱、蘇坤煌,致使台鹽及台鹽綠能因此受有3億9636萬3486元重大損害;因認陳啓昱等5人所為,均涉犯證券交易法中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嫌、證券交易法中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
另在鴻暉國際公司驗資不實部分,蘇坤煌與蘇俊仁及名義負責人彭達瑤等人,共謀於2016年7月間,持內容不實存款證明、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高雄市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完成鴻暉國際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正確性,認蘇坤煌、蘇俊仁、彭達瑤等人所為均涉犯公司法中未繳納股款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檢方指出,陳啓昱於本案行為時為政府指派台鹽公股代表,並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對公司經營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理應恪遵法令,為公司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考量行事,竟未謹守分際,背棄身為董事長所負善良管理人義務,非但不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反圖謀自己與他人利益,利用其基於公司管理階層掌控地位,與鴻暉國際公司間進行利益輸送,造成台鹽、台鹽綠能均遭受嚴重損害,並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穩定及全體股東權益,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陳啓昱12年。
另蘇坤煌於行為時為台鹽綠能辦公室執行長、台鹽綠能公司總經理,也未謹守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為規避經濟部及台鹽實業公司監管機制,與陳啓昱共同主導另行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並策畫電業投資商及土地開發商等非常規交易模式利益輸送,且被告蘇坤煌與被告陳啓昱同居於主導地位,除自己獲有高額分潤外,以非常規方式協助陳啓昱得自鴻暉國際公司獲取不法分潤,對台鹽、台鹽綠能公司財產侵害甚鉅,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蘇坤煌10年。
檢方指出,本案依電業投資商目前已支付土地開發服務費計算,認陳啓昱已獲取5800萬425元不法利得,蘇坤煌則已獲取7461萬1341元不法利得,另鴻暉國際公司已獲取1億4952萬2797元不法利得,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則獲取共9619萬9377元不法利得,建請法院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分別對陳啓昱及蘇坤煌、鴻暉國際公司、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諭知就其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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