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議員黃永昌涉詐領助理費逾2千萬 二審仍獲緩刑
國民黨新北市議員黃永昌被控以人頭助理請領助理費2028萬餘元,一審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此外,同案被告黃永昌妻子張姓女子部分,二審仍然維持無罪判決。
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黃永昌涉嫌自民國98年起至109年間,以多名親友的名義向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並將詐得款項流為私用,如繳納私人票款或支付其開設的保全公司員工薪資,款項達新台幣2028萬4579元。
案經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黃永昌為圖聘用私聘助理處理議員相關事務,並統籌分配公費助理薪資,利用人頭或高報助理費的方式不實申報款項,但黃永昌未把款項挪為己用,多用於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事項,不構成貪污。
一審審酌黃永昌認罪,因一時失慮犯案,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命向公庫支付200萬元;黃永昌妻子則判決無罪。
檢察官、黃永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作出判決。
二審高院新聞資料指出,一審量刑部分無裁量不當,檢察官上訴主張,不應宣告緩刑,而黃永昌上訴主張緩刑3年過長,兩造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仍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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