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酒駕輾死同事釀國民參審程序烏龍 打回一般庭結果出爐
台中丁姓工人酒後開壓路機不慎輾死同事,依法應由國民法官審理,台中地檢卻僅依一般程序起訴、連卷證都併送,被台中地院抓包判不受理,經二審撤銷發回後,中院又以丁已和解、考量家屬意見等理由,裁定不行國民參審,再改回一般程序後依酒駕致死罪判丁1年8月,緩刑5年。
國民法官法2023年1月1日上路,舉凡「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如殺人、傷害致死,毒駕或酒駕致死等案件,應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檢方起訴卷證也不得併送,以免產生預斷之虞。
中檢2023年3月20日起訴指出,丁男(37歲)2020年12月29日在檳榔攤喝啤酒,當晚7點多開,膠輪壓路機在西區向上路施工,倒退不慎輾過鄒姓同事害他下半身嚴重骨折慘死,丁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44毫克,以丁涉犯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嫌,連同卷證送交法院。
台中地院一審發現,檢方沒依國民法官新制起訴,卷證還併送,起訴已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判決公訴不受理。中檢不服上訴,主張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是屬可補正範圍,反控中院沒裁定命補正,逕自不受理判決,才是違背法令。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本案應為國民參審案件,檢察官違反規定將卷證併送台中地院,中院應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非屬不能補正情形,撤銷原判決,發回中院由其他未曾接觸本案卷證的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中院審酌,全案僅剩量刑尚存爭議,考量被害家屬因丁犯行造成傷痛,身心受衝擊,法院應優先量被害家屬就訴訟程序、量刑的意見,才能更貼近國民對司法的了解與信賴,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中院一般庭審理時,丁坦承不諱,有勞檢、遺體相驗及酒測紀錄可佐,丁駕駛膠輪壓路機施工,酒後注意力、反應力下降,倒退時輾死人,其過失和被害人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考量丁犯後符合自首要件,予以減刑。
法院也說,丁酒駕致死本不宜輕縱,但已經和被害家屬調解、賠償完畢,對方也同意給予最輕處罰,考量一切情狀後,依酒駕致死罪判他1年8月,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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