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和經紀人帶火焰槍逛信義區 「難鑑定有無殺傷力」獲不起訴
藝人狄鶯、孫鵬獨子孫安佐(改名孫健豪)去年和經紀人朱翊銘帶「火焰槍」逛北市信義區,遭依涉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搜索、約談。台北地檢署將改裝火焰槍,多次送國內各專業鑑定單位,難以鑑定是否具殺傷力,無從認定是管制槍械,全案今偵結,給予2人不起訴處分;朱遭搜索時涉拉傷員警則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去年6月16日,孫和朱帶火焰槍到信義區引發議論,警方說明警方全程掌握監控,朱未展示火焰槍或點火等操作。孫後續還透露研發火槍和冷兵器。
檢警去年6月搜索孫、朱住處,查扣匕首1支、彈頭17顆、PAK空包彈20顆、改裝火焰槍槍身1支、戰術腰包1個、不明粉末1包、改裝鐵罐含軟管1組、瓦斯罐2罐,2人涉依未經許可持有子彈主要組成零件等、未經許可而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等罪嫌,檢方訊後孫30萬交保,朱3萬交保。
檢方將查扣物品送鑒定,戰術腰包內僅藏不明粉末,粉末未驗出含有管制火藥或炸藥成分,僅有煙火類火藥成分,非管制違禁物;匕首非管制刀械,彈頭及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認均不具殺傷力;空包彈為公告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彈頭則未列入。檢方指出,2人涉持有時間是去年6月間,「未經許可持有各類砲彈的主要組成零件罪嫌」則是去年12月15日施行,依刑事訴訟法行為不罰。
刑事局鑑驗改裝火焰槍槍身,槍身是「以市售瓦斯罐、打火機等物固定於矽利康槍上,均未發現槍管及擊發裝置等火藥式槍枝基本結構」而無法鑑驗;調查局鑑驗「均未發現可設發金屬或子彈結構」;中央警察大學鑑驗,則是認為「本案送鑑之火焰噴射器,非屬使用火藥為發射能量來源之火藥槍,亦非使用壓縮氣體為能量來源之空氣槍,無法發射固體拋射物體」。
檢察官認定,火焰槍經多次送往國內各專業鑑定單位,均難鑑定火焰槍是否具有殺傷力,無從認定是否為管制槍械,依「罪證有疑,唯利被告」基本法理,認孫、朱2人犯罪嫌疑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32歲朱男在信義警分局偵查隊員警搜索住處時,涉徒手拉扯鍾姓員警,導致受有右側肩膀挫傷等傷害,認定涉妨害公務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暴、傷害罪嫌,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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