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飆99公里!女騎士收罰單吐苦水 法官:違規要承擔後果
魏姓女子在時速50公里路段騎機車,時速飆到99公里,被罰1萬2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她質疑取締標誌被路樹和其他公告遮住,扣照也造成工作生活不便,訴請撤銷處分。法官審理後指出,魏女若不超速,理應可輕易看見標誌,裁罰造成不便要自行應變解決,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魏女去年6月13日下午騎機車沿基隆市八堵路,七堵往基隆市區方向行駛,在八堵涵洞前方路段,經員警以移動式雷達測速儀採證,當地速限時速50公里,但魏女時速達99公里,超速49公里,舉發有超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之內違規行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認定魏女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處分罰鍰1萬2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魏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設置的「警52」測速取締標誌,被路樹和其他告示牌遮蔽,經過時有高低落差,又位於轉彎處。新北裁決處答辯,魏女主張不可採,聲明駁回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後指出,員警使用檢定合格的移動式雷達測速儀,並在違規地點前約280公尺處設置「警52」測速取締標誌,測得魏女騎車時速99公里,超速49公里,依相關事證堪認舉發符合道交條例規定。
魏女未否認騎車超速49公里,但提出照片質疑設置取締標誌有瑕疵。法官檢視現場測速取締標誌照片,發現遭樹葉遮擋範圍不大,仍可清楚辨識為測速取締標誌。這個標誌前方雖有其他告示,從部分距離、角度下,固然會遮蔽這個標誌,但那是彎道產生的必然狀況,難以遽認標誌在所有角度均會遭遮蔽。
法官認為,魏女如依速限行駛,理應可輕易看見標誌,所以不採信她提出的主張。魏女騎車應注意依速限行駛,卻未注意而有過失,裁罰無違誤。
魏女指她上課、打工皆須騎機車,吊扣牌照6個月,會造成工作及生活不便。法官說,這些影響是魏女有違規行為所應承擔結果,當自行想方設法應變解決。魏女提告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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