呷七碗商標案董事長告前弟媳 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民國60年間,李東原與弟弟李垂欣在台中經營米糕生意,後李東原北上,自74年起陸續註冊商標,成立嘉義食品與呷七碗食品;李垂欣則在台中創立吃七碗食品,後與梁女結婚,離婚後由梁女接手,並把公司更名為懿品鄉食品。
嘉義食品主張,其註冊「吃七」字樣與「張嘴舔舌圖」圖樣商標,梁女與懿品鄉食品自98年10月起未經授權使用此2項商標,另註冊5項相似商標作為標章,遂向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提告,請求連帶賠償新台幣84萬元。
懿品鄉食品答辯表示,嘉義食品原註冊的「吃七」商標已到期消滅,「張嘴舔舌圖」則已廢止註冊,且嘉義食品於98年10月,已將「吃七」商標權贈與移轉梁女,懿品鄉食品依法經梁女同意註冊、合法使用,並未侵害著作權。
一審認定,梁女確曾獲嘉義食品同意使用「吃七」圖樣申請商標,因此嘉義食品無法主張其故意或過失侵害著作權;至於「張嘴舔舌圖」雖未獲授權,但嘉義食品所提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認為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案經嘉義食品上訴,二審由智財法院合議庭審理,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嘉義食品不服判決再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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