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車撞女警導致重傷截趾 肇事司機以611萬調解成立獲緩刑
李姓司機前年7月在安平商港內駕駛貨運曳引車,將騎警用機車的陳姓女警撞至多根腳趾截趾、左腳部分永久性缺損等重傷害,陳女再也無法擔任從小嚮往警察外勤工作,更需要年長父母照顧,一審認他犯過失重傷罪判1年10月,上訴後與女警以611萬調解成立,二審給予緩刑4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原審以李過失重傷害事證明確,判處罪刑,並審酌李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在港區道路行駛,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竟疏未注意而肇事,陳女也有過失,致正值壯年陳女受重傷害,她因傷勢嚴重,長期住院治療、復健,仍無法站立洗浴,家中浴廁需因此改建,如廁及洗浴均需有人關注,更無法擔任自己從小嚮往警察外勤工作,面對本應由自己照顧,因車禍再次擔負照顧自己生活點滴年長父母,無奈、無力及悔恨交織,影響甚巨。
合議庭表示,李犯後坦承犯行,除車禍當日攜帶水果前往醫院探視陳女,二次參加由陳女聲請調解外,音信全無,完全不知也不顧其傷勢,毫不在乎車禍對陳女所造成巨大影響,遑論關懷;審理時,李一再表示無錢賠償,全部交由公司處理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原審量處1年10月尚稱允洽,應予維持。
另審酌李於審理期間成立調解,願意與公司賠償合計611萬4035元,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一審判決指出,李姓男子2023年7月8日上午7時55分許,駕駛貨運曳引車由東往西行經台南市安平商港內5號碼頭「萬青水泥」旁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及禮讓右方車先行,即直行通過路口;當時陳姓女警騎乘警用機車同樣由北往南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準備,貿然直行通過路口,遭李駕駛的貨車撞上。
陳女身受重傷,包括右側橈骨骨折、踝部和足部外傷性部分截斷、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左足撕脫傷併多根腳趾截趾、左小腿撕裂傷、顏面撕裂傷、鼻骨骨折、左腳部分永久性缺損,無法治癒;李當時留在現場,主動向趕到員警承認是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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