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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修訂人事查核規定 初任要查明國籍、刑案紀錄

國防部修正「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新增初任國防安全事務人員需查詢國籍與刑案紀錄,而涉密人員的「特殊查核」作業,需填寫查核表並接受當面訪談,必要時進行科學儀測。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防部修正「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新增初任國防安全事務人員需查詢國籍與刑案紀錄,而涉密人員的「特殊查核」作業,需填寫查核表並接受當面訪談,必要時進行科學儀測。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進黨幕僚、黨工共諜案頻傳,國安涉密單位人員的安全查核機制受到關注,國防部於5月底修正「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新增初任國防安全事務人員需查詢國籍與刑案紀錄,而涉密人員的「特殊查核」作業,需填寫查核表並接受當面訪談,必要時進行科學儀測。

國安會、外交部陸續爆發黨工幕僚共諜案件,相關單位的機要人員安全查核機制引發討論。國防部於5月底修正通過「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新增第9-1點,增訂「各單位應先確認新任及預劃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是否曾為現役軍人或國軍聘雇人員,再送請保防單位查詢國籍與刑案紀錄。」

國防部同時新增第13-1點,針對所有涉密職務的調職人員查核程序,規定預劃調任「密」級和「機密」級職務人員,應於調任前30天送查;預劃調任「極機密」和「絕對機密」等級人員應於60天前送保防安全單位辦理安全調查。

條文規定,經安全調查判定未涉及安全調查限制條件,有效期限3年,若經判定涉及安全調查限制條件、或當事人拒絕填具特殊查核表,就不具備揭密資格、不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所屬單位應限制接任機敏職務或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作業規定同時附「國軍人員特殊查核表」,根據說明,被調查人應檢附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個人信用報告及近一次綜所稅報稅資料等文件,並同意個別訪問、親友訪查(如親屬、主管、朋友)、特質查核(申請人性格、誠實性、可靠性、可信賴度、國家忠誠度)等,以確保適任國軍重要職務。

相關規定並指出,調查人員將與當事人面訪,凡拒絕者視同未完成安全調查;若完成面訪後仍有疑義,將當事人同意後將進行科學儀測,若拒絕者同樣視同未完成安調,不具備接觸機密資格。據指出,調查時程大概約需30個工作天,當事人若不服調查結果也可在30天內提起申訴。

政戰局保防安全處查核站主任吳博松上校先前指出,針對機要人員已在今年一月頒布國軍涉密人員安全調查作業規定,針對各級機要人員根據涉密等級辦理涉密查核,以建立接密資格的認證,同時每半年會辦理保密講習,提升個人保密素養。

吳博松指出,在極機密以上人員要擔任職務時,需填寫特殊查核表,經過書面審查後,若涉有異議,通常會先做專人面訪,若仍無法排除疑慮才會進入科學儀測。另外,國軍只要外派進行公務出國或者是受訓進修的返國人員,也在科學儀測的期程內;他強調,軍職部分就只有情報機關須每2年定期進行科學儀測,其餘人員是有必要才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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