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入陸籍依法仍要當台灣兵 學者:權利義務不對等「違憲」

北市一名男子改入陸籍還要當台灣兵,依法仍負有服役義務,不因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而有差別。學者認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之1條的但書沒明確指出哪些義務,應有解釋空間,且權利義務不對等,該案的確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問題。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認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之1條是針對台灣人在大陸設籍、擁有「雙重戶籍」情況,予以處分。但該個案是光明正大轉成大陸人,沒有「台灣人偷偷在對岸設戶籍」,想要吃兩邊好處的問題,政府如此解釋則有越權處罰的嫌疑。
廖元豪說,即使用第9之1條,它的「但書」沒有明確指出哪些義務,應該有解釋空間;只有性質適合且事實上可執行的「責任及義務」,才可以要求人家履行,但兵役顯然不是。尤其在賴總統「敵對勢力」的論點下,還要找敵對人民來當兵,這種義務豈不是很怪?
他也提到,若只是要去處罰想躲義務的役男,適用第9之1條是有道理;但是第9之1條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權利全無、義務一項不少,在該案的確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問題。
廖元豪說,北市該案可提行政訴訟,一如陸配史雪燕因未於就職南投縣議員前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遭解除議員公職,她為此提訴願卻遭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必須放棄「中共國籍」,否則不能當公職人員。照史雪燕案的邏輯,這些「大陸人」就職軍人的那一日,是否要放棄大陸國籍,否則不得入伍?
至於教師張立齊因持有大陸「定居證」被註銷台灣身分,廖元豪認為,定居證明明就還不是「設戶籍」,所以用第9之1條註銷他的戶籍,一開始就是錯的。法條只寫「戶籍」,怎能把還沒在大陸設戶籍的人,註銷其台灣戶籍?
陸配除籍部分,廖元豪點出根本問題是「拿著雞毛(除籍證明書)當令箭(違反單一戶籍規定)」。第9之1條是說「設雙重戶籍」要被註銷台灣戶籍,人民有「維持單一戶籍」的義務;戶籍在台灣法律上的地位非常重要,形同公民身分的表徵,有戶籍才是正港台灣人,是國家的「頭家」。
他說,不論是否為陸配,人民並無義務要隨時提出「除籍證明」。這次被要求繳交除籍證明的人,都是多年前就已登記設籍在台灣的公民,照理說,主管機關審查申請入籍時就已檢查過,所以他們才能設籍並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
廖元豪質疑,政府怎麼可以經過N年,突然要人民繳交一個「當年就應該審查過的」臨時證明文件,卻不管他們已經持有的「正式」文件?繳不出就要取消人家公民身分?
他認為,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就是「已經放棄大陸戶籍」的證明,政府應是有特別證據,證明某人在大陸設籍如法學學者邵子平,才能註銷其台灣戶籍,而非無差別地要上萬名陸配或二代繳交證明。
廖元豪也點出法律上所謂「除斥期間」的問題,國籍法第19條對歸化國籍有違法者,可撤銷當初的歸化,但歸化5年後,一律不得撤銷,因為國籍、公民身分太珍貴,實在不可以由國家輕易廢止。然而,兩岸條例第9之1條卻沒有這樣規定,使得國民、公民身分永遠不確定,終身得撤銷,有違憲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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