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公告須管制重要軍事設施 戰備跑道、天線場入列

配合「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8月實施,國防部近期預告實施相關子法,對國軍「重要軍事設施種類」有明確定義,包括戰備跑道、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基地台等13項,都列實施警戒管制範圍。未列管制的軍事營區,則為各地軍醫院、軍事法院與福利站。
國防部長顧立雄在日前立法院宣布「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將於8月實施,配套的「重要軍事設施種類」、「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不列管制之軍事機關」、「軍民合用場域之軍事營區範圍」也隨之公布。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定義,軍事營區,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至於實施警戒、管制等安全勤務的軍事營區,藉由「重要軍事設施種類」預告周知。
國防部公告的重要軍事設施種類計分7類13項,包括:軍用飛機場、戰備跑道、飛彈基地;永久性國防工事:防空砲兵陣地、指揮所;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彈庫、油庫、兵工廠;軍用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戰管雷達陣地、觀通雷達陣地、測向台天線、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基地台、軍艦。
而同樣需要警戒管的「軍民合用場域之軍事營區範圍」則為松山機場、台中機場、嘉義機場、台南機場、澎湖機場、花蓮機場。不列管制的軍事營區,為各地軍醫院、福利站、財務組、人才招募中心與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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