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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進校園帶走學童「太離譜」 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
台中市某國小教師報警提告學童傷害,員警入校帶走學童挨批。依警政署訂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警察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官警多認為,該案並非情況急迫,應聯繫師生至派出所,直接進入校園帶人「太離譜」。
依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發動時機有主動偵辦校園內刑事案件;被動依校方請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綁架或恐嚇等校園暴力事件。
依該機制,針對執法方式,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精神,警察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因偵辦校園內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依該機制,警察進入校園搜索、扣押或拘捕等偵查作為,應注意程序正當性,依比例原則,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適當方式審慎為之;警察進入校園辦理與學生或校園安全相關案件,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審慎新聞處理,遇案情敏感,應迅速並低調處理,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等,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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