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三讀通過 展延至2031年、農業權未入法
國土計畫法原預計明年4月底上路,但朝野立委皆提案修法要求展延。立法院會今處理該案相關條文並三讀。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10年內,也就是展延6年至2031年,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另國民黨立委原要求增訂32條之1農業權補償條文則未入法。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10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院及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全國國土計畫核定等相關審議,且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應有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三讀條文明定,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另,土石流高潛勢地區、嚴重山崩、地滑地區、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地區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畫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至於備受爭議的藍營原提案修法納入農業權、增訂32條之1農業權補償條文,最後撤回修正動議。原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23條第2項或第4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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