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募款 內政部提應透過政黨、監院指無明文規範

罷免團體能否收取政治獻金引發關注。內政部說,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罷免活動募集經費應透過政黨。監察院表示,罷免團體或個人行為不是監察職權行使範疇,目前政治獻金法無明文規範罷免募款產生的相關疑義,監察院只能依法行政。
國民黨質疑,罷免國民黨立委王鴻薇的團體社群群組內,有人教民眾如何協助違法募款,因此今天到監察院提出檢舉。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5條與第27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違反者,除違法收受部分須沒入,還可處收受金額2倍的罰鍰。
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先前透過新聞稿表示,在民國106年政黨法立法後,規定政治團體應於2年內轉換為政黨,所以目前已無政治團體,罷免活動募集經費應透過政黨。
內政部也說,已研議修正草案,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在第2階段連署期間得收受政治獻金的機制,草案已報行政院審議。
身為政治獻金行政裁罰機關的監察院今天表示,監察院依憲法及監察法針對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行使職權,罷免團體或個人行為並不是監察職權行使範疇。至於罷免募款產生的相關疑義,因目前政治獻金法尚無明文規範,作為執行機關僅能依法行政。
監察院說,有關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相關規定,已經內政部提出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議中,行政院將於3月31日召開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第9次審查會議。
針對國民黨今天到監察院檢舉,監察院表示,都將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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