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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布戒嚴有條件 非總統一人可率性而為
南韓總統尹錫悅昨天以為剷除「親北韓叛國勢力」為由,並宣布實施戒嚴,民進黨團即貼文連結至我國立院,批評藍白是暗黑惡勢力侵蝕國家,引發支持戒嚴的質疑。其實依據我國戒嚴法規定,總統僅得在戰爭及叛亂情況下發布戒嚴,且須經立法院背書,並非總統一人可率性而為。
台灣從1949年5月20日實施戒嚴,到1987年7月15日廢止,前後歷經38年之久。這段期間,戒嚴令限制了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以及遷徙自由等基本權利;針砭時事、提倡民主自由的街頭遊行,有可能招致叛亂的指控,當時黨外人士不斷衝撞體制,最後已故總統蔣經國在1987年解除戒嚴。
根據我國戒嚴法規定,總統在兩種其況下得以實施戒嚴,一、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二、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此外,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總統應立即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也就是說,總統若要發布戒嚴,必須有戰爭或叛亂等實際狀況發生,不得以在野黨在立院刪減預算,訂定執政黨不認同之立法,就可視為是「侵蝕國家暗黑惡勢力」而發動戒嚴。況且,依法總統發布戒嚴,必須獲得立法院之通過,就算礙於情勢緊急時,也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非總統一人說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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