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加開院會,立即再修財劃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於上月20日三讀通過。由於行政院信誓旦旦表示將循憲政機制提出救濟,在野黨主控的立法院,遂採取「時間差攻擊」戰術,延遲送出新修正法案。一時間,朝野又陷入了勾心鬥角、意氣之爭的泥淖。筆者學作獻曝,以此文提出建議:加開院會、立即再修法,希望行政與立法兩院能夠認真考慮。
一方面,行政院認為本次修正通過的條文「窒礙難行」;若真如此,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並非對抗,而是應盡速促使條文生效,然後謀畫進一步修正。另一方面,對於藍白立委而言,本次修法欠缺行政院提案,是一大遺憾;若能有助於消弭行政機關的疑慮、降低行政成本,進一步修正,有何不可?因此,續修《財劃法》,無論就朝就野,皆具備充分的正當性,是雙贏的作法。
《財劃法》的再修正,必須注意兩大重中之重:一、增設本次修正條文生效之日出條款;二、替中央政府預留財源。
首先,本次修法新增統籌分配稅款將使一部分原屬於中央政府之課稅收入,轉為受分配地方政府當年度稅課收入,修正通過條文生效後,中央各單位預算與所有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預算都會立即受影響。由於本次修正通過條文,並未明定施行日期,根據《財劃法》第39條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從而現已通過或即將通過之114年度中央所有部會以及各級地方政府預算,皆須全面配合辦理追加減預算。
然而,預算相關作業繁複,行政成本高昂,難以在短期內完成;新法未設有緩衝期,即刻生效勢必造成預算秩序之混亂,對於各級政府政務推動及國家整體發展,均有不利影響。因此,《財劃法》的再修正,首要之務在於—增設本次修正條文生效之日出條款。例如,增訂如下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修正後公布條文,自115年度施行。」如此,當可消弭事端,輕鬆解決預算困境的燃眉之急。
至於第二點預留中央財源,根據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相關稅收概略估算,本次修法中央須增加釋出財源3,753億元,幾近全數來自將營業稅總收入全數納入(減除1.5% 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統籌分配所增加之財源。按目前行政院、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反應看來,此一垂直分配的調整,對於中央是「不可承受之重」,並且對中央財政「造成嚴重衝擊」。
然而,新增的統籌分配稅款額度,在修法討論與協商過程中,係以目前5% 的營業稅徵收率為基準,並未考慮營業稅徵收率調高後所新增的稅收,此乃修法之所未及。營業稅徵收率每調高1%,其稅收規模可達千餘億元;若全數歸屬地方,洵有未當。
因此,《財劃法》的再修正,應為中央政府預留財源。例如,增訂如下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修正公布後,營業稅徵收率調升超過百分之五所新增之稅課收入用途,另以法律定之。」如此,當可裨補闕漏,為中央日後擴增財源鋪路。
最後,也藉本文譴責許多中央單位以PUA的手法,對於國人進行情緒勒索;呼籲各級部會停止發表財劃修法上路後,諸多民生攸關重大政事,將無以為繼等危言聳聽言論。政務官若自知沒有能力應對財政收支劃分的新局面,應該做的是向上遞交辭呈,不是恣意對外放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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