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昭姿條款 健保署年後預告修法禁民代擔任專家委員
民眾黨立法委員陳昭姿擔任立委前是健保共擬會委員,任職後雖辭職,又被民進黨立委質疑,仍擔任健保專家會議委員。衛福部健保署長石崇良今天表示,健保署上周完成法律諮詢會議,考量立委具「受遊說者」角色,年後將預告修法,未來健保專家委員會、共擬會委員均不得有民意代表身分,且民代不得列席相關會議。
新藥納入健保前,先經由專家會議討論,依照臨床需求、科學實證,提出給付條件與建議,交由共同擬定會議(共擬會)決議是否給付,以及給付條件為何。石崇良表示,專家會議是由領域專家組成,共擬會則包括各方代表,包括健保會代表、醫療服務者代表等,由不同利害關係人決定健保是否給付新藥。
健保署上周舉行法規諮詢會議,討論民代是否適任專家會議、共擬會委員。石崇良表示,參與法規諮詢會議者均為衛福部內部人士,包括健保署法制科、衛福部法規會的法律專家,列出三大原因,認為具民意代表身分者,不適合擔任健保將關會議委員,目前正進行法規作業,將修正健保專家會議、共同擬定設置辦法,預計年後就會預告,且因專家會議委員二月底將改選,預告會採最短時間一周內完成。
三大原因第一點是大法官釋憲。石崇良說,依大法官釋憲結果,民意代表雖可兼職,但選擇兼職工作時,必須考量立法與行政權分立原則,行政與監督角色不可混淆,健保署執行健保給付業務,是行政權行使,民意代表則是立法權行使者,因此出現角色衝突。
石崇良表示,第二原因是從立法委員立法委員行為法、遊說法考量,民意代表具「被遊說者」角色,會在法規允許下,接受各種利益團體遊說,若參與健保相關審議過程,立場上恐有偏剖且容易遭受質疑,因此不適任共擬會委員或代表。
第三項原因則從醫療衛生法規中得到佐證。石崇良表示,醫療法第100條規範有關中央、地方醫事審議會議委員聘用原則,明定醫審會委員,應排除具民意代表身分者,由共擬會、專家會議功能與醫審會類似,因此法律諮詢會議委員均認為,民意代表不適合擔任專家委員、共擬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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