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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5大窒礙難行之處 卓揆拍板「警察人事條例」覆議案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24日送至行政院,明天就是提出覆議的最後期限。行政院今天加開臨時院會,羅列5項窒礙難行之處並通過覆議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盼立院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復公民社會與各界訴求。
立法院會1月7日三讀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明定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的每月退休所得最高增至80%,且能溯及既往。卓榮泰指出,修法的第35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3項及第6項,經研議後,確有5項窒礙難行之處。
卓榮泰說明,第一,大幅增加政府財政歲出,未依法徵詢行政院意見,並指明彌補資金的來源;第二,破壞退休撫卹制度的公平性,違反平等原則及世代正義;第三,衝擊退撫基金財務,影響現職及退休人員權益,財務缺口之撥補,有悖中央與地方分別負擔共同提撥制精神。
卓榮泰續指,第四,影響機關人事遷調及勤(業)務推動,又未定過渡期間,大幅增加各級政府行政成本及作業負擔;第五,納入未適用該條例的移民與空勤人員,卻漏未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以上五點均導致法律適用顯有窒礙之處,爰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卓榮泰強調,行政院考量警消人員工作辛苦及勤務特性,已提升現職警消人員待遇及照護。本次提出覆議的目的,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復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須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沒有在期限內決議的話,原本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就會失效。如果立法委員重新審議,全體立委之中,半數以上的立委仍決定維持原案的話,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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