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赴美、驅離陸配都違法! 公法學者詳解賴政府爭議

近期台灣內部有諸多社會高度關注的事件,除了政治爭議之外,實際上在法律上也有諸多商榷空間,包含台積電赴美、陸配遭逐、賴十七條等等,公法學者皆認為有明顯違法、乃至於違憲之處。
近日接受本報訪問的公法學者陳淳文指出,台積電赴美投資,明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3條明確定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規範,要求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等,「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依此規定,在我國境外之工廠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即屬違法。
國科會2023年底依《國家安全法》所公布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中,係將「14奈米以下製程之 IC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囊括在內,此外也涵蓋異質整合封裝技術-晶圓級封裝技術、矽光子整合封裝技術等,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尤其,目前台積電大陸南京廠主要以生產16奈米製程為主,但台積電在美國已經開始生產4奈米晶片,未來還將建造3奈米、2奈米工廠;在日本則已建造6奈米的工廠。陳氏指出:在未依法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前,總統已在總統府公開替台積電赴美投資案背書,後續主管機關要如何審查此案?而在美國關稅壓迫下若此案仍通過,則究竟是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產業鏈外移,資金與人才出走,還是我國經貿實力的全球擴張?
而對於近期賴政府的兩岸政策巨大變化,陳淳文認為,賴總統公開界定「境外敵對勢力」,有很大的商榷空間;所謂的「賴十七條」,其也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就賴政府高舉的國家安全,以及國安會對兩岸人員往來案件行使審駁權力,陳淳文強調,在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都被稱為是「憲法上的違章建築」,會這樣形容是因為國家權力必須座落在行政院,才能被立法院監督。
事實上,明確界定境外敵對勢力已與準備宣戰幾無差別。而依《憲法》第38條,總統雖可行使宣戰、媾和之權,不過《憲法》也規定,宣戰、媾和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移請立法院審議;但賴總統界定「境外敵對勢力」之舉完全未先經行政院會議討論與議決,立法院也完全沒有與聞與審議的機會。對比當年在野力量佔領立法院,攻佔行政院,其核心訴求就是要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以強化立法院對兩岸事務的監督權。陳淳文強調,「今昔相比,實不可以道里計!」
而3位陸配遭移民署以「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由強制驅逐出境,陳淳文分析,從立法來看,《兩岸人民條例》第18條列舉出六項得以將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的理由,包含偷渡、逾期、犯罪行為、未經許可與台灣的公務員進行政治協商、從事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有事實足以認定為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等,其嚴重程度應該要「等量齊觀」,也就是要相當於犯罪行為之嚴重程度。但陸配僅以言論為由,就被強制出境,顯與其他幾個要項不能相比擬;且因「人」的強制出境並無法消除「武統言論」,即手段與目的之間並沒有關聯性,違反必要性原則,且也不符「不能用大砲轟麻雀」的比例原則精神。
整體來看,針對台灣的民主運作現況,陳淳文表示,民主體制要良善運作,除了選民與國家機器之間透過定期改選而聯繫外,還需要其他諸如政黨、公民團體、媒體、學術界等各類中介團體的存在,以協助監督政府。然目前在野政黨幾經公權力摧殘已十分孱弱,該自主自治的公民社會團體接受公帑豢養,已宛若政府的扈從,媒體與學術界更盡皆失其應有的獨立性,這些支撐民主體制的中介團體已幾近於「全垮」的境地。
他也感嘆地提到,從解嚴前以來就不斷透過憲法解釋強調法律優越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的過去大法官,常對當時的執政黨不假辭色,一直努力讓決策重心由行政權移轉至立法權,讓國家從專制獨裁走向民主法治。然近年來從年金改革、黨產條例、農田水利會改制到最近的國會改革等憲法爭議,大法官全面肯認執政黨之政策立場,並打壓立法權以捍衛行政權。現在大法官這種漠視在野黨之政策主張,為行政權構築層層防線以阻止立法監督的做法,只怕會將國家帶上「走回威權」之路。
最後陳淳文也提及《憲法訴訟法》的修法爭議,他認為,我國大法官既已由「大法官會議」改為「憲法法庭」,按照合議庭定額原則,自然要明定憲法法庭的最低出席人數,定額原則旨在確保審判公平以及司法獨立。至於憲法法庭的評決門檻高低,係政策選擇而無定論。但若就現任全數大法官都是由同一政黨執政時期產生,甚至皆是由同一位總統提名的現況來看,惟有調高憲法法庭的評決門檻,才能略為補強其「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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