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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黨部最高層就知情?黃呂錦茹獲無保釋放 法院:犯罪嫌疑不足

台北地院認為,檢方卷內並無任何供述證據或客觀證據可認定黃呂錦茹有經手提議人名冊的事實,無法僅因黃呂錦茹身為國民黨台北市黨部的最高層,就推論她同意或指示偽造提議人名冊,且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資料也無法認定黃呂錦茹與同案被告姚富文、初文卿有共同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犯罪嫌疑,從而黃呂錦茹的犯罪嫌疑不足,駁回檢察官的聲請,當庭釋放黃呂錦茹。
另外,就曾繁川部分,北院認為扣案的提議人名冊雖然有偽造的情形,但因部分提議人名冊仍有其他管道提供,無法認定是由曾繁川交付偽造的提議人名冊給同案被告。又檢察官主張偽造提議人名冊的部分簽名跟曾繁川的筆跡相似,但經法院比對曾繁川於偵訊中當庭書寫的文字,雖然與偽造的簽名字體有點相似,但筆畫書寫的方式仍有不同之處,也無法以此認定曾繁川有偽造提議人名冊的犯罪嫌疑,從而曾繁川的犯罪嫌疑不足,駁回檢方聲押,曾繁川當庭釋放。
北院指出,就初文卿、姚富文部分,兩人雖否認犯行,但依卷內證據足以認定兩人涉犯法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另外,初文卿、姚富文有刪除與他人的LINE對話紀錄,足以認定2人有滅證之虞,另2人彼此或與其他同案被告有供述不一的情形,無法排除2人為脫免卸責而共同串供。
北院院審酌本案涉嫌偽造的提議人名冊數量非常多,如何分工仍待查明,而選舉、罷免同為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初文卿、姚富文大量非法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對社會秩序也造成相當影響,且考量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如果僅命2人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有予以羈押的原因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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