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預告核電廠重啟審核辦法 申請需附輻射、耐震安全評估報告

核安會今天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核電廠換照重啟的依據。根據預告條文,核子反應器經營者申請換發運轉執照時,應檢附「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等文件,並提出「再運轉計畫」,將機組恢復至可營運狀態,同時須證明機組在延役期間仍可安全運轉。
立法院今年5月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賦予核電廠運轉執照到期後換照繼續運轉的法源。核安會今天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核電廠換照重啟的依據。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賴清德總統在5月23日公布「核管法」修法條文時即強調,核電廠重啟在程序上遵循「二個必須」,第一,核安會「必須」依法訂定安全審查程序辦法;第二,台電「必須」依照核安會所訂定辦法,進行自主安全檢查,評估有無重啟的安全條件、重啟的期程與成本效益。
李慧芝說,賴總統和閣揆卓榮泰針對核能議題,都重申政府必需秉持「核安無虞」、「核廢有解」以及「社會共識」的「三個原則」,修訂子法時,務必以確保核能安全為首要考量,已除役的核電廠若有重啟再運轉的需求,也必須進行輻射查核以及耐震等安全評估,經主管機關換發執照後始得運轉。
根據核安會預告的條文,核子反應器設施執照有效期間累計達40年,仍需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換照申請書,並檢附「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等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預告條文並規定,核子設備經營者申請換發運轉執照時,應檢附相關文件與「再運轉計畫」,載明設施再運轉之工作項目、定期維護檢查規劃等事項。
「再運轉計畫」經核定並執行完成,經營者應提出執行結果報告,經主管機關核定並換發運轉執照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繼續運轉。核安會說明,經營者應依據核定的再運轉計畫,將機組恢復至可營運狀態,同時也須證明機組於延長期間仍可安全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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