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 安永解析五大重點

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安永分析,這次修法針對稅務獎勵、資金投入與科技導入等面向進行強化,企業若捐贈運動產業相關單位,可享更高額度的稅負減免,適用期間也從5年延長至10年,對企業參與運動產業發展提供更穩定誘因。
安永指出,本次修法共有五大重點,首先,提高捐贈加成減除額度,企業若捐贈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者」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可享有從原本150%提高至175%的加成減除,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
再來是,延長捐贈適用年限,針對上述類型的捐贈,其稅負減免適用期間,從原先的5年延長為10年,給予企業更長期規劃與支持的空間。
第三,擴大租稅優惠適用對象,條文明確增列企業若捐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列為費用,享有租稅優惠,擴大參與全民運動的誘因。
第四,推動運動科技發展,修正條文新增,若企業運用數位技術、資訊科技等手段,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競爭力,主管機關得提供輔導或獎助措施,鼓勵導入創新科技。
第五,引進國發基金及民間資金,為強化資金動能,條文明定可引進「國家發展基金」與「民間基金」投資運動事業,協助產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加速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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