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皮包客」兜售商品 最重關十年
金管會昨(24)日表示,近期接到檢舉,有未經核准在台設立據點的金融機構,類似國外「皮包客」在國內到處兜售商品,但依規定未經在台核准設立據點的金融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金管會強調,民眾購買境外不合法商品,恐不受法律保障,且在台非銀行經營銀行業務,將面臨刑責,最重關十年、可併科最高2億元罰金。
「澳豐基金」曾寫台灣史上相當著名的金融詐騙案。這類皮包客到台販賣國外金融商品,主要銷售沒有經過核准在台灣設立據點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金管會強調,透過不合法金融機構投資,受害民眾會遭遇兩大受騙狀況。一,投資的錢有去無回;二,由於非台灣核准的金融機構代理發行,金管會無法管轄,但會協助受害民眾轉去檢調或報警。
銀行局主秘王允中解釋,核准在台灣設立的金融機構,必須受到國內法令管轄,假設有交易爭議,投資人可透過往來銀行或尋司法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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