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出20版的保單強制執行修正案 司法院意見出爐
保單強制執行攸關民眾的權益,立法院各委員以及黨團對此提出的保險法修正草案,高達20項之多。司法院在書面報告當中也逐一的對委員提出的修正草案表示意見。
針對立委鍾佳濱等 21 人(委員提案第 11004357 號) 、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提案第 11004474 號)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要保人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特定人亦得行使介入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4 條第1 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務人所訂雙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尚未完全履行,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契約,而實務上更生程序雖多以債務人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但為避免監督人或管理人終止以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於此極端情形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特定人得行使介入權機會,債務人亦得依其意願同意該特定人介入保險契約與否,使保險契約效力得以穩定延續,司法院認為,該提案有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維持其生活經濟所必需保險保障。
不過,委員鍾佳濱等 21 人(委員提案第 11004357 號) 、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提案第 11004474 號)、陳超明等 16 人(委員提案第 11006123 號)、委員羅智強等 19 人(委員提案第 11006864 號)、委員李坤城等23 人(委員提案第 11006997 號)、委員賴瑞隆等 17人(委員提案第 11007095 號)、委員羅廷瑋等 16 人(委員提案第 11007290 號)、委員王世堅等 18 人(委員提案第 11007653 號)、委員徐富癸等 16 人(委員提案第 11007658 號)、委員王美惠等 17 人(委員提案第 11007914 號)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就介入權規定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負有通知保險人義務,對此司法院主張,執行法院僅負形式審查義務,無從實體認定何人具介入權人資格,且賦予執行法院此項通知義務,將增加執行人員工作負擔,且目前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未將此項通知義務加諸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因此建請再重新審酌。
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委員提案第 11006123 號)、委員羅智強等 19 人(委員提案第 11006864 號)、委員李坤城等 23 人(委員提案第 11006997 號)、委員賴瑞隆等 17 人(委員提案第 11007095 號)、委員羅廷瑋等 16 人(委員提案第 11007290 號)、委員王世堅等 18 人(委員提案第 11007653 號)、委員徐富癸等 16 人(委員提案第 11007658 號)、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提案第11007914號)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小額終老保險契約納入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司法院則表示贊成指出,考量小額終老保險乃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為普及高齡者基本保險保障而推動保險商品,司法院就此亦已訂定壽險執行原則,於第5點明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不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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