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簡化程序
中央銀行今天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除了簡化銀行作業程序,也配合金管會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政策,配套修正,簡化銀行發行外幣金融債相關作業。
央行外匯局副局長洪櫻芬指出,為了提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效率,簡化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外匯業務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及發行外匯金融債券的申辦程序,擬具「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13條,現正依據行政程序法辦理草案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此次修正重點中,包含為了配合金管會亞資中心而進行的修正。洪櫻芬說明,現行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以前規定7天內要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備)文件及相關資料,函報央行備查;現在比照金管會規定,並放寬至15天。
洪櫻芬表示,此次修正配合金管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之後銀行於核定範圍或額度內再發行者,無須再函報央行備查。
舉例來說,過去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要在一週內準備相關文件函報央行備查,即便同個發行額度,發行10次就要備查10次;修正過後,只有第1次發行的15天內要備查,後續在同個額度、計畫下,可逕行發行,不需再備查。
另外,央行為了簡化銀行業結匯資料傳送作業,修正個人、團體即期外匯交易應傳送資料金額門檻為等值100萬美元以上;即期外匯交易資料傳送時間為訂約日次營業日中午12時前。
洪櫻芬補充,原本規定個人團體門檻是50萬美元、公司行號100萬美元,如今採一制性管理,均訂為100萬美元,簡化銀行傳送資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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