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超過7年挪用款項加短收達271萬 金管會開罰土銀400萬

金管會今日宣布,裁罰土地銀行沙鹿分行陳姓前行員長期利用職務之便,將向承租戶收取之水、電費用與個人財物混用以挪用公款,及通知承租戶錯誤分攤金額造成短收款項,金管會指出,考量該案違規行為期間較長,且該行對於自有行舍出租未妥適建立相關管理機制,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對該行核處400萬元罰鍰。
去年5月進行全行的碳盤查,發現沙鹿分行的營業大樓也有出租給第三人,才發現上述的挪用公款缺失,有些該是客戶分攤的,並未全部入帳,而由銀行代墊,才發現其挪用公款,這也是銀行人員挪用款項中,第一起工友涉案,之後土銀將用獨立電表,由客戶自行繳納,不再由土銀人員代收,土銀為此已清查全行的不動產出租費用繳納管理的概況。
金管會指出,陳員自106年至113年4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及短收款項,違法行為期間約7年4個月,合計挪用265萬4千多元及短收5萬7879元,共計271萬2384元。
金管會對於土銀的內控制度未妥適建立的缺失指出,首先,土銀未於相關作業規範中就禁止工員以工代職之原則予以明定,陳員擔任分行工友職務,該行「工員管理注意事項」規定工員擔任公務車輛駕駛、員工膳食及各項庶務性工作,而該行雖每年通函嚴禁工員以工代職情事,但未於相關規範明定工員不得擔任各類款項收付工作。
金管會也指出第二個缺失為土銀也未妥適建立費用分攤的會計處理程序,包括分行繳納全數水、電費時帳列費用科目,於收取租戶分攤費用時逕以現金入帳沖抵水電費,未依會計原則於收訖租戶水、電費時以帳列「其他應付款」入帳,且未有效建立費用科目登帳貸方控管機制。
第三個缺失為對自有行舍的出租未建立相關控管機制。對此金管會指出,土銀計有29個出租單位,但對於出租行舍管理、費用分攤及專戶動支情形等未制定相關管理規範及查核機制,致陳員長期挪用款項均未被發現。
另外,金管會也認為土銀亦有未確實執行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首先的缺失為案關交易未落實審核作業。金管會指出,該行與承租戶以租賃契約約定雙方應遵行事項,包括承租戶於收到租金發票及分行計算分攤額通知繳費分攤表,以轉帳或現金方式轉(存)入分行開設專戶。但該分行每期應收取租戶分攤水電費金額,未製作分攤明細表,且未經相關人員確實簽章覆核,致收取分攤費用比例與約定比例不符情事。
第二個缺失為未落實該行「不動產租、售暨管理收款專戶管理規則」以有摺轉帳方式動支專戶款項。陳員有以「臨時存欠」方式領取現金,且陳員持管理主管事先核章的取款憑條提領現金,作業流程未落實覆核作業,致未發現部分取款未經全部有權人員簽章。
金管會也要求土銀作以下事項改善,包括土銀對於行員行為監控及管理等事項,確實檢討改善,並應研提具體有效之強化控管機制,落實執行,且由土銀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該公會「會員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陳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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