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國家主權基金 央行總裁楊金龍有五大主張

中央銀行明日將赴立法院財委會備詢,進行與設置主權基金相關的專案報告。央行總裁楊金龍在報告中指出,對於政府成立主權基金持正向態度,建議先訂專法,設立獨立專責的主權基金管理機構;至於資金來源,他建議其設立資本及其投資資金來源可借鏡亞洲鄰近國家經驗,但不宜由外匯存底直接無償撥用。
楊金龍對成立國家主權基金,有五大主張,包括:1、訂立專法;2、由政府全額出資;3、設立具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管理機構,且明訂該機構的營運目標;4、以市場化薪資延攬國際專業人才,強化該專業管理機構之經營能力;5、於專法制定完善的治理及監理架構,使該機構的董事會能確保營運目標與政府政策目標一致。
對於上述五大主張,央行認為,由於主權基金的管理機構為政府出資成立,該機構設立的董事會,董事應由相關財經部會派任,經理階層則由專業投資人才擔任,董事會監督經理階層使其營運符合政策目標,而經理階層就其投資結果對董事會負責,並應以市場化薪資延攬專業投資管理人才,且提升投資效益對主權基金至為重要,進用優異的國際專業人才更是關鍵,若能以市場化薪資引進國際專業投資人才及其技術,不僅強化該管理機構的經營能力,經由外溢效果,也可望帶動國內資產管理業國際競爭力向上提升。
財委會周四以「我國如果要設立國家主權基金, 中央銀行與政府相關基金(如四大基金等) 所扮演的角色為何?」為題安排專案報告。央行的書面報告中,列舉亞洲鄰近國家如新加坡、南韓主權基金的創設經驗,分析首批資金來源有以下幾種方式,包括: 1. 財政部發債:如新加坡財政部係將發行特別公債(Special Singapore Government Securities,SSGS)的本幣所得向新加坡 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買匯,再將此外幣資金委託GIC管理及投資,投資海外資產
2. 財政部撥款:如新加坡Temasek 係由財政部出資成為淡馬錫 的股東,再由淡馬錫投資取得新加坡 35 家國營企業(如新加 坡電信、新加坡航空、星展銀行等)之股權。
3. 財政部出資設立,首批受託資金來源為公部門委託款:如南韓KIC資本額由財部承諾出資,而首批託管資金來自於財政部外匯平穩基金及南韓央行外匯存底。
之所以建議訂立專法,楊金龍也在報告中列舉三大主要理由,包括: 1. 為俾利主權基金創造國家財富,其管理機構的組織、人事、預 算、薪資須具彈性,而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人事法規、預算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尚無法因應其需求,故須由政府制定專法 規範處理。 2. 主權基金管理機構為提升長期投資績效,追求高報酬的同時 亦須承擔高風險;因景氣有榮枯,遇經濟不景氣時,主權基金可能出現大幅虧損,如111年挪威政府退休基金虧損達1670 億美元,占其110年底總資產的13.3%,另同年KIC亦損失297億美元,占總資產的14.5%。 3. 若未訂定專法,給予管理機構合理的管理彈性,則該機構極易因短期市場劇烈動盪導致大幅虧損,而受到立法委員質疑 及監察院彈劾,進而影響其正常運作及長期投資決策,且難以延攬及留住優異的專業人才。
楊金龍也在報告中指出,外匯存底是央行資產的重要構成項目,所對應的主要是民間部門所持有新台幣通貨與金融機構轉存款等負債項目,從央行財務結構而言,「中央銀行的外匯資產與新台幣負債必須平衡」,衡諸國際間主權基金對外投資之外匯需求,均是由外匯市場買入,如此才能使央行的資產負債維持平衡, 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得以維持,故在未減少新台幣負債下,不宜直接無償撥用外匯存底予主權基金管理機構。
報告也指出,設立主權基金的已開發國家,或以專法規範主權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立及運作,如南韓「韓國投資公司法」(Korea Investment Corporation Act);或如新加坡則依該國公司法設立。而依多數國家經驗,主權基金係由政府主導設立,並由政府全資成立的獨立管理機構管理。如韓國投資公司(Korea Investment Corporation , KIC) 與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公司 。報告中也指出,新加坡主權基金雖依新加坡公司法組織設立,但因經管政府資產,為新加坡憲法規定的「政府公司」,因此,其董事任免、任期與預決算等事項,亦於憲法規定,GIC均為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海外,新加坡淡馬錫公司(Temasek)則為投資控股公司,為培植國內產業而設立。
央行指出,基於主權基金的投資目的、操作原則及投資標的均與外匯存底不同,他國或以專法或依公司法規範主權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立及運作,而主權基金顧名思義為政府的基金,主要為管理國家財富,如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或受政府委託(如退休金)進行投資管理。
央行也認為,主權基金目的在於創造更多的財富,其操作原則偏重較高風險與低流動性的資產,以換取較高報酬率,故投資標的涵蓋公債、公司債、股票、私募股權、房地產(基礎建設)等,收益 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因此,央行主張宜訂立 專法、設立獨立專責的主權基金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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