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殼族列房租扣除額 五樣態
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並排除有殼族,財政部昨(3)日有條件放寬規定,民眾名下雖有自有房屋,但有五種特殊情形時,仍可申報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
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部分特殊情況下,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考量後,放寬五種特殊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
五種情況包括,第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也就是俗稱紅、黃單;第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五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
第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代表個人沒辦法自由支配使用;第四、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三點以外一屋(含共有房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第五、納稅人符合綜所稅對於夫妻分居的認定標準,納稅人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也可排除。宋秀玲解釋,因為處於分居狀態,當然各自有居住需求,就不視為納稅人自有房屋。
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法,自今年元旦起,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且扣除額度自原本12萬提高至18萬,明年5月報稅時適用,設有排富規定,同時若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也不得適用。
當時修法階段,就有立委建議財政部應考量特殊情況,否則恐影響租屋族權益。宋秀玲舉例,大學生原本住在台北,因就學到台南唸書,雖台北家中有自有房屋,仍有在台南租屋需求,這種情況下,申報戶仍可適用租金特別扣除額。
宋秀玲提醒,納稅人房屋若符合前述五種情況,明年申報綜所稅時記得檢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舉例來說,如果是危樓或毀損建物,則應準備地方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的評估危險標誌影本;至於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則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而若因就業、就學而需異地租屋,必須附上在職證明、學費繳費影本、切結書;若為分居狀況,則應準備法院裁定、保護令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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