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託人 須每年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信託受託人應在信託成立後,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的國稅局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無論有無信託收入,都要在每年1月底前辦理上一年度信託申報。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舉例來說,小李2024年將自有土地信託給父親,形成「自益信託」關係,小李是委託人兼受益人,父親是受託人,在此情況下,父親須2025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適逢春節連假,延至2025年2月5日申報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
國稅局提醒,若受託人未能在期限內完成申報,仍可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介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或修正申報,在此情況下,處罰金額可依規定減輕二分之一,此外若信託當年度所得額低於6萬元,則可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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