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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繳清 先辦共有繼承
民眾繼承遺產,若因故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恐導致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挨罰。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遇類似狀況,可先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申報挨罰。
國稅局說明,根據現行規定,繼承人在尚未繳清全部遺產稅前,可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該證明可用於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
然而在全部遺產稅繳清前,公同共有不動產不得進行分割登記或任何形式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小明的遺產稅應繳總額為600萬元,其繼承人為小姿與兩名子女,因小姿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按其法定應繼分(三分之一)繳納200萬元,並向國稅局申請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取得該證明後,小姿即可依規定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避免因逾期未登記遭罰。
不過,國稅局提醒,遺產稅屬於全體繼承人的連帶清償責任,即便部分繼承人已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若其他稅款未於期限內全數繳清,仍可能被移送強制執行,因此,繼承人需特別注意稅款的繳納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國稅局指出,透過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並辦理相關登記,繼承人可減少罰鍰風險,並確保繼承程序順利進行,若有疑問,也可隨時向當地國稅局或地政機關諮詢。
此外若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無法用現金一次繳納遺產稅,也可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分期期數在18期以內,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換言之,繳納期最長可達三年,讓納稅人有更長時間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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