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出資換股 留意課稅時點
新創公司興起,部分投資人以勞務換取新創公司股份作為對價,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解釋令,調整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公司股份的「課稅時點」,個人取得股份當天就須認列所得,並依法課稅。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這項新規不僅讓所得認列時點提前,還對企業申報及扣繳提出新挑戰,投資人需特別注意,可能影響個人稅務規劃與現金流安排;企業也應調整內部流程,確保符合法規要求。
林巨峯表示,針對這類「出力」、以勞務出資入股的樣態,財政部早在2015年就曾發布解釋令,當時規定,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閉鎖性公司時,會依股權是否限制轉讓區分課稅方式。
若股權限制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就是等到限制期滿、股權可處分時,按當天股價計算所得,列為其他所得課稅;無轉讓限制的股權則在取得股權當日,以抵充的出資金額計算所得,列為其他所得課稅。
林巨峯表示,財政部此次新解釋令,取消這種區分,統一規定所得實現時點為「取得股份當天」,並以抵充出資金額計算應稅所得,課稅方式與個人用財產作價投資公司一致。
財政部官員解釋,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就代表「所得已實現」,因此應以抵充出資金額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且不管是加入團隊時以勞務換取股份,或每年以勞務換取股份,都應列入所得,未來要退出公司時的股份轉讓則是要視為財產交易所得,個人股東必須就交易所得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某新創公司為延攬甲君進入創業團隊,與甲君協議並依法在公司章程、勞動契約內載明,甲君以其勞務出資300萬元,甲君在2024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將列入甲君2024年薪資所得300萬元,公司必須依所得稅法規定,依勞務抵充的出資金額300萬元來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至於在新版解釋令發布前的舊案,林巨峯表示,仍依2015年舊函釋課稅,且因所得屬性為其他所得而免扣繳,但公司仍須依規定列單申報;新制實施後,公司需依所得稅法,在個人取得股份時,按其勞務性質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並辦理扣繳及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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