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扣抵稅額 計算有眉角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境外收入,計算扣抵稅額時需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為基準,而非直接以全額收入計算,若未依規定,可能導致補稅及其他稅務問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設於我國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但若該營利事業在境外已依當地法規繳納所得稅,可在國內應納稅額中申請扣抵,避免重複課稅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計算境外扣抵稅額的限額時,需以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為基準,而非直接以國外收入總額計算。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2年結算申報時,申報課稅所得額1,000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但是甲公司計算境外扣抵稅額時,直接以來自菲律賓的管理服務收入100萬元作為計算基準,認為在菲律賓繳納所得稅20萬元,都可全額在台灣扣減,因而申報自繳稅額180萬元。
但是國稅局發現,甲公司計算境外扣抵稅額時,該筆管理服務收入100萬元並未扣除該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60萬元。
經調整後,甲公司應以實際境外所得額40萬元(100萬元減60萬元)計算扣抵稅額,也就是把40萬乘上20%,可扣抵限額不能超過8萬元,由於甲公司申報的境外扣抵稅額為20萬元,超過限額12萬元須補繳。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在計算境外收入的可扣抵稅額時,謹記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再計算,以符合稅法規定。若有不確定之處,可主動向國稅局查詢或諮詢專業會計師,以確保申報資料完整性,避免補稅及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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