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 兩招省地價稅
台南市財稅局表示,土地被劃為道路用地,依法適用千分之6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遇兩種情況,可申請較低稅率或免稅,第一,未開闢前作為建築用地,可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2稅率;第二,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
有民眾反映自身土地被劃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但土地沒有實際使用,應該免稅。財稅局表示,土地已作為公眾通行道路,屬於使用中土地,不符合免稅條件,但可改申請「道路用地減免」,以達免徵地價稅效果。
至於「未作任何使用」該如何界定,財稅局解釋,指的是土地完全無法被使用或通行,且與其他使用中土地有明顯區隔,例如用圍牆封閉,使任何人無法進入,符合條件,才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無論是申請「道路用地減免」,或是依「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較低課稅,都必須在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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