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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報稅/匯損已實現 才能認列損失
新台幣持續升值,對企業而言,匯率波動也影響帳上損益變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外幣交易產生的匯兌損益,必須是「已實現」金額才可認列。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雙方約定以外幣收付價金,於進、出口貨物時,按當日匯率換算新台幣入帳,未來收付外幣時,因結匯日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差額,即屬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5年2月1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10萬美元,當日美元匯率為32.5元,銷貨產生應收帳款,入帳金額為新台幣325萬元,甲公司在2025年5月2日收到5萬美元應收帳款,按當日結匯匯率30元計算,產生兌換虧損新台幣12.5萬元,可在申報2025年營所稅時列報損失。
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的外銷貨款,甲公司在財務會計上,雖須按年底(2025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但因該匯率評價調整所產生的兌換損益僅是帳面差額,尚未實現,還不能列報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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