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 盈餘遞延課稅 有條件

受控外國公司(CFC)稅制上路後,符合條件的CFC盈餘即使保留不分配,也應視同分配、提前課稅。不過如果是未實現的特定金融資產(如股票、基金等)評價損益,可選擇先自CFC稅基排除,待實際處分時再計稅。
特定金融資產是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例如股票、基金等,這些資產的價格經常隨市場波動,上下變化劇烈。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選擇採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須對其「所有直接持有的CFC」一致採用相同的會計處理方式,且一經擇定後不得變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CFC制度自2023年起實施,企業持有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豁免條件,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這項制度是為了避免企業刻意將盈餘留在海外、不分配,藉此避稅。
不過這項制度也帶來稅務問題,CFC持有FVPL,短期損益波動較大,卻必須計稅,財政部在2023年已放寬規定,給予納稅人選擇權,可選擇延後將這類資產損益列入CFC盈餘,等到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年度盈餘,完整反映真實損益。
舉例來說,甲公司持有CFC乙公司,乙公司在2024年2月以1,000萬元購入一批股票,屬於FVPL,年底時帳面價值漲到1,200萬元,產生200萬元的評價利益。
但實際上公司並未處分股票,僅為帳面價值變動,甲公司可選擇遞延認列,申報2024年CFC時,可先排除這200萬元的FVPL評價損益。
隨後股票在2025年3月以1,500萬元出售,甲公司此時再計算FVPL調整數500萬元,在申報2025年度CFC盈餘時,列入計稅。
國稅局提醒,企業須依規定提供完整申報資料與文件,否則自未依規定年度起,十年內不得再適用遞延認列規定,且過去尚未認列的帳面損益,將須一併計入當年度盈餘課稅,恐造成突如其來的稅負壓力。
國稅局建議,企業如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且該子公司持有金融商品或其他以FVPL列帳的資產,應審慎評估是否採用遞延認列機制,並確認適用方式、統一處理原則及相關文件準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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