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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置有害廢棄物不法獲利3868萬 高雄業者所得全數沒收

環境部指出,近期與橋頭地方檢察署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結合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政府環保局查獲高雄市鼓山區一間環保公司租用廠房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橋頭地檢署偵辦後起訴該公司及涉案17人,初估不法所得達3868萬3000元。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表示,自2024年至今年1月針對此案件進行多次稽巡查,歷經1年查處蒐證,發現該公司自2020年至2024年期間陸續於高雄市、屏東縣、台南市承租廠房堆置大量廢塑膠混合物、廢鐵桶、廢液、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金屬冶煉爐渣、廢鋁渣等事業廢棄物,經採樣檢測,廢液閃火點、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重金屬「鎘」濃度等項目超標,確認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
此外,該公司假借其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的公司名義與事業簽訂「再利用廢棄物委託處理合約」,實際上均由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益○環保有限公司將廢棄物堆置於承租之廠房再加以棄置,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等非法情節,報請橋頭地檢署指揮偵辦,後續並會同檢警機關進場督察、搜索,橋頭地檢署已起訴該公司及涉案人,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負責人由法院裁准羈押禁見。
環管署指出,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3款及第4款刑責規定,依法得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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