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災14周年 反核團體:在野黨只談核電不談核安

今天是311福島核災14周年,反核團體表示,針對在野黨在本立法院會期推動和電延役的修法,呼籲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應先排入核安三法,讓台灣的核電安全標準與先進國家對齊,解決核廢料爭議後才有資格談是否繼續使用核電,也質問在野黨為何只談核電不談核安。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今天召開記者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14年前發生的福島核災,突顯我國核安相關規定有許多不足之處,未來應推動核安三法的修法,包含「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3條,應明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不得小於30公里。
此外,「核子損害賠償法」應擴大核子損害賠償範圍、刪除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災免責、刪除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免責之規定,明訂設備製造人及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之賠償義務,以及刪除每一核子事故,賠償責任最高42億元,回歸按實際損害數額賠償。
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核子反應器設施選址規範,並明訂應採國際最高安全標準,其他國家不會蓋核電廠的危險場址,我國亦不應興建、擴建或延役核電廠。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靖庭指出,核三廠從1984年運轉到現在,已發生超過30次大大小小的異常與違規事件,依據台電做的「核能三廠地震危害與篩選報告」,早就顯示核三廠東側緊鄰恆春活動斷層,西側外海有逆衝斷層,在野黨提議只靠修法就要讓核三延役20年,完全忽略上述核電廠老舊以及斷層事證下的安全評估等問題,等同是將南台灣居民的安全置於水火之中,為了確保核安,把用了40年的老舊核電廠如期除役,就是最佳、最安全的方案。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本會期在野黨宣示推動「環境基本法」、「氣候變遷因應法」把非核家園政策改為非碳家園,以及修法讓核電廠使用年限從40年延長為60年,但提案中沒有討論任何老化風險、 延役成本及安全評估的內容,想問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以及和碩董事長童子賢,只談用電不談安全合理嗎?痛批修法只是為了政治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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