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北市防針孔攝影修法5月底前上路 幼園、長照機構都納入

北市頻傳偷拍事件,旅館、學校、甚至派出所都有人受害,市府去年啟動相關修法,明定偵測範圍與管理機關,今市政會議拍板通過「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5月底前發布實施,也因影響業者眾多,施行日起3個月緩衝宣導期。
「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2002年7月26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法是2012年8月發布,僅修調整機關名稱,迄今12年未再修法。
北市府認為施行迄今已逾20年,仍有需特別檢討之處。此次修正重點,該辦法仍有繼續施行以保障人民隱私權的必要,法規名稱刪除「暫行」;主要是擴大明定偵測執行的公共場所範圍及採明確分列管理機關,落實針孔攝影機偵測執行及管理,保障人民在公共場所內的隱私權。
建管處公布應實施針孔攝影偵測執行的公共場所及管理機關,例如教育局管理短期補習班、教保服務機構、國小以上各級學校等9處公共場所,按摩場所、美容瘦身中心等6處歸屬衛生局,社會局負責托嬰中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等9處,觀傳局管理電影院、旅館等3處,商業處則是百貨公司、三溫暖場所等14處。
市府強調,公共場所業者應負責對該場所的廁所、浴室、更衣室、哺(集)乳室或其他類似設施,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作成紀錄,執行頻率每月至少1次;必要時,管理機關得要求增加執行次數。另有規避、妨礙、拒絕管理機關檢查時,管理機關得實施行政指導;如同時構成其他相關法令所定違規行為,管理機關自得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北市府進一步說明,考量此次修法擴大實施針孔攝影機偵測執行的公共場所範圍,影響業者為數眾多,將於修正發布施行日起3個月過渡作為緩衝宣導期,提醒業者務必依法提早因應,落實相關偵測執行作業。管理機關若發現涉違反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者,將報警移送法辦。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