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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無懲戒權 家長團體:養不教父母之過、配套要周全
行政院會今拍板「民法」1085條修正草案,將現行條文中「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懲戒」二字刪除,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輔導理事長彭淑燕表示,政府無法替代家長的角色,剝奪家長對子女適度懲戒的權利,也需要更好的配套措施,才不會動搖國家根基。
彭淑燕表示,孩子自出生第一日起,家長即完全負擔教養的責任,這是父母的天職、是神聖的義務,也是人類繼往開來的偉大使命。相信「兒童權利公約」中對兒少保護的良善立意、是國際趨勢也是世界公民都認同的核心價值,但孩子在受保護的同時、給予正確的教養也是成長不可或缺的養分。
彭淑燕表示,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他們開始會接觸許多外來的影響,尤其在形塑品格階段中有很重要的推手加入,那就是學校。如果學校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可以對學生給予適當的正向管教措施,那父母是否也可以在子女的管教責任上、得到政府相對應的支持?至少可以有適當的正向懲戒措施配套辦法的協助。
針對本次修法,彭淑燕表示,一直以來「養不教、父母之過」的概念受到社會高度檢視的根深蒂固,也是寫實的呈現。政府要以法律剝奪父母管教權力的同時,有思考到懲戒就一定等同完全的身心暴力嗎?如果可以提供適當的管教措施讓父母參酌教導孩子並糾正其錯誤的行為,是否更能達到政策保護孩子的目標?她指出,孩子是國家的未來、絕不是口號,呼籲政府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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