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法庭修改草案 劍青檢改「懇請緩議」:莫讓事實審淪「秀場直播間」

民眾黨版「法院組織法」直播法庭修法草案,今年5月23日二讀通過,基層檢察官組成的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今聲明「甚感驚愕」,直指依當前立法院三讀作法,草案可能瞬間秒過,但「事實審直播」缺乏配套或影響評估,一旦三讀通過恐釀無法挽回後果,直播法庭草案應緩議。
劍青檢改今聲明指出,美國聯邦系統、德國、日本、法國、加拿大等國家,全都禁止法庭直播,且與我國一樣,也嚴禁錄音錄影;目前唯一推動直播法庭,全面擴大適用到所有事實審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劍青檢改強調「吾國修法,切莫取法乎下」
劍青檢改表示,民眾黨版法院組織法修法草案第90條內容,特別針對「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直播,其不同於美國目前僅限縮於州郡地方輕型案件試行,一步到位逕行採取中共「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立法模式,該草案尚缺乏完整的目的性思考、影響司法衝擊評估以及相關配套,僅以「司法透明」目貿然通過,後果影響深遠難料。
劍青檢改直指,直播法庭影響深遠,2017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引發重大爭論,本會當時已表態反對。此次草案突然二讀通過,包括最重大的「事實審直播」,尚未經司法院、法務部、法官、檢察官、律師界、法律學術界之討論與準備,更缺乏配套或影響評估,一旦三讀通過上路恐釀無法挽回之後果,深感憂心。
劍青檢改直出,該草案第90條更大的問題在於「事實審」直播的發動權有二,分別是「依被告聲請」或「依法院職權裁定」。但「直播依被告聲請」乃舉世所無,本會強烈質疑,被告依據何種法理能享有「直播聲請權」?縱然,被告人權應該保障,但「審判直播請求權」是否屬於其訴訟基本權?本會對此歉難認同。
法庭直播究竟是一項法庭的義務,還是被告的人權,都還沒有釐清的時候,草案為什麼要賦予其聲請權?尤其草案更賦予被告有抗告權,如果法院裁定駁回,被告還可以抗告到高院發回直播,這不僅毫無法理依據,更將成為當事人拖延訴訟的手段。
實務運作可想見,被告提出聲請一事,法院便須進行「是否准許直播的辯論」,若是社會矚目大案,辯方強烈要求全民直播公審,檢方倘若反對,辯方勢必用盡一切事證主張必須直播,此等「中間裁判程序」也將讓最後言詞辯論提前開打,中間裁定後還有上級審抗告程序,且聲請不限一次,矚目大案只會先看到無止盡的直播爭論和拖延虛耗。
劍青檢改指出,草案影響所及,全民都可能送上直播法庭,讓全國收看。法庭的公開性與觀眾的存在會對參與者的行為產生顯著影響,恐有迎合觀眾的期待或影響審判結果的「舞台效應」;另直播影音不會隨法庭審判結束,恐遭惡意剪接、假配音、假字幕、迷因梗圖等各種扭曲變形成為假訊息、認知戰,更宣稱來自審判真實過程的轉譯,製造台灣社會衝擊與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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