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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退避權 火場救災經驗很重要
二○一九年消防法修法將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三權入法,退避權明文規定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基層消防員認為對救災有更大保障,專家則認為不可忽略火場救災對訓練的重要。
二○一五年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六名消防員殉職;業者劉得斌一、二審被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六年十月;更一審認為劉當時向消防員表示裡面沒人了,希望不要再派人進去,救災過程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干預、不當影響救災行為,不能要他負起消防員罹難之責,改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資深消防員說,消防法賦予消防員退避權,火場若確認無人員受困,消防員以在外圍射水降溫防止延燒等防禦性救災為主,可避免不必要傷亡。
消防專家林金宏說,很多火場沒進到裡面,很難判斷有沒有危險;且一般火警若無人受困就不進入搶救,消防員失去累積搶救經驗機會,一旦發生重大火警,反而可能因經驗不足帶來更大危險。
他認為退避權不能單一角度思考,關鍵是學習全面性做判斷,「什麼狀況該進去、什麼狀況不該進去」,才能讓消防員真正遠離危險。
立法院十一月十二日通過消防法修正條文強化資訊權,明定管理權人於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未提供場所化學品種類、數量,或內容虛偽不實者,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林金宏說,修法對消防員搶救有幫助,但火場瞬息萬變,平面圖只能提供大略方向,不是絕對準確;基層消防員認為,工廠常進行防災演練,加強員工與管理人間聯繫,才能有效落實資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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