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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KTV買槍彈…彰化酒吧誤射別人女友 辯:看煙火受傷
彰化縣王姓男子前年間在台中市一間KTV內交易手槍、子彈,去年初在彰化縣一間酒吧喝酒時,將槍彈拿出把玩,誤射友人的李姓女友,李女就醫時為掩護,還辯稱是在台中看煙火受傷,但因車行紀錄露餡,一審判王2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王姓男子(22歲)在前年底透過友人介紹,與身分不詳、綽號「哥」的男子聯繫購買槍彈事宜,雙方約好在北屯區中清路二段一間KTV的包廂內交易,王取得一把改造手槍、子彈一發。去年初,王男與友人在彰化縣一間酒吧包廂喝酒時,在把玩槍彈時,誤擊李姓女子的膝蓋。
李女就醫時向醫院謊稱,膝蓋的傷是在台中市大雅區觀賞煙火時受傷,不過醫師手術後取出一枚彈頭,警方獲報後,循線調查,也根據車行紀錄,查出李女說辭有異,循線帶回黃男,查扣涉案改造手槍。
彰化地院審酌,王男漠視法令禁制而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罪,且攜帶外出,導致李女受傷,對於他人人身安全、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險,且考量王男自稱犯罪動機是出於炫耀,年紀尚輕,犯後已經坦承犯行,對李女也有賠償損害,依槍砲罪,判刑2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王男請求合議庭審酌此案應符合自首條件減刑,不過合議庭認為,此案是警方已鎖定對象,通知王父聯絡兒子到派出所調查,王男攜帶手槍到案前,犯罪已被發覺,不符合自首條件,不適用相關減刑規定,依法駁回王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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