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獄友帶家書 他竟強制性侵獄友妻!法院判6年
林姓男子受獄友之託轉交書信給獄友妻,林男出獄後轉交書信時見色心起,誆稱信件留住處,將她騙至嘉義市住處後,聲稱「如不配合就讓妳老公在監獄裡不好過」進而強制性侵得逞;林男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但不被法官採納。依犯強制性交罪判處6年,可以上訴。
林男在2021年出獄前夕,受獄友託付轉交家書給妻子,並希望協助妻子找工作,林男5月間出監後和獄友妻相約交付書信,見對方思想單純,心生歹念,藉口書信忘了帶出來,誆騙到嘉義市住處伸出狼爪強行壓制在床上,見她反抗不從,於是表示「如不配合就讓妳老公在監獄裡不好過」等語,脅迫就範,進而強制性交得逞。同年年底獄友出獄後返家要抱妻子卻遭推開,詢問才知性侵一事,憤而提告。
林男辯稱,與女方曾經交往過,來嘉義玩而至住處,雙方是合意性交,並沒有違反女方意願;辯護律師也稱,2人有交往事實,分手後女方有挾怨報復動機、又提出林男智商57偏低,對其行為沒有辨識能力等為其辯解。
法院審理,林男提不出雙方交往有力證據或事實,曾接受刑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且有EMT執照、從事鋁門氣密窗工作、抓捕綠蜥蜴、投資瓦斯行、開代銷公司、抽佣金、有自己電商網站、從事居家看護派遣業務等工作經歷多元。又曾因強盜、妨害性自主、詐欺、毒品等案,經判刑接受國家刑罰執行後,當應知道性侵害是法律所不容許行為,縱使心理鑑定是智能障礙,仍然認為林男有辨識違法能力。
女方雖然有輕度智能障礙,無法就遭受侵害的時間、情節等鉅細靡遺說明,但就她遭受侵害的情節主軸,已證述明確。
法官審酌,2人素昧平生,因受託書信才有所聯繫,被告僅為滿足個人性慾,即對告訴人為強暴、脅迫方式犯行,造成告訴人患有適應障礙症合併憂鬱及焦慮,身心受創甚鉅,心理上難以抹滅陰影,至今沒有誠心道歉、賠償損害等,量處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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