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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噁男性侵男姓友人一審被判3年8月 逾期上訴遭駁回
桃園張姓男子去年2月間某午後,將剛認識的男姓友人帶回住處,以違反對方意願強吻、口交性侵得逞遭訴,法官審理期間2度傳喚未到,今年6月間拘提到案關押看守所直到全案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8月徒刑,他卻過了20天期限才提,桃園地院裁定駁回上訴,可抗告。
裁定理由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若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序或法律上不准或上訴權已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對於在監獄或看守所的被告,送達應由監所長官負責,羈押收容於監所的被告可於上訴期限到期前向監所或直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
經查,上訴人張姓被告所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桃園地院於今年8月8日判決有罪,被告當時被羈押於桃園看守所,法院囑託監所將判決正本送達,並於今年8月15日由被告親自收受。依法規定,上訴20日期間自8月16日起算,至9月4日屆滿。
期間,被告張男的母親曾代子提上訴,但因被告已成年且意識正常,依法無法定代理人問題,上訴權僅限於被告本人或其配偶,由於張母沒有上訴權而為此案提起上訴,法官於今年8月30日認為張母的上訴不符法律程序,而予以駁回。
被告在監執行,於上訴期限內並未向監所提出上訴書狀,卻遲至今年9月13日自行向法院提出上訴書狀,根據法院收文戳章顯示,此上訴已逾期,法官認為被告的上訴違背法律程序且無法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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