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超商內對女學生伸鹹豬手 稱頭暈、腳沒力卻被監視器拍正著
洪姓男子去年10月20日晚間7時15分許,見女學生頭戴安全帽、戴口罩在櫃台前等候結帳時,伸手觸摸大腿,嚇的女學生當場大叫,報警處理,洪辯稱有點頭暈、腳沒力,才會不小心撞到女學生,但經勘驗監視器揭穿其說詞,法官認他犯性騷擾罪處拘役30日。
洪坦承,確實以右手碰觸到女學生右側大腿,他辯稱,當時他結完帳要離開,因為年紀大,有點頭暈、腳沒力、抽筋,才會不小心撞到她,過程中右手稍微碰觸到其大腿。
然而,檢方勘驗監視器影像,可見他與女學生並排站在櫃台前,他先結帳完畢後,站在櫃台收拾物品,收拾完後轉身離開,其雙手原均在身體前方,惟女學生經過他身旁時,突將其右手垂下,身體中段並往右側傾斜,碰觸其右側大腿部位,女學生馬上轉頭查看,他身體隨即回正,並將右手抬起至胸前,往門市門口移動,移動中並可見其雙手均抬起在胸前位置。
檢方認為,他除身體右傾之外,更明顯有刻意將右手位置擺放在靠近女學生大腿部位相對位置舉動;況若他若身體不適,當會在原地、或周遭略為休息後,再行離開,以免移動間發生意外,惟他於案發後,未有停歇即離開現場,反應與常情有違。
然而,女學生雖為未滿18歲,惟她當時並未穿著校服、或其他足以識別年齡服飾,並配戴安全帽、口罩,檢方認他是否得知悉女學生為未滿18歲仍有疑問,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請求加重其刑。
台南地院審酌,洪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益,造成女學生驚嚇及受辱感,並不足取,考量他否認犯行,迄今尚未與女學生達成和解或調解犯後態度等,認他犯性騷擾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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