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麥當勞打工疑遭性侵不起訴 父母再發聲:檢察官竟說「遺書未講案情」
北市少女在麥當勞打工疑遭性侵絕望輕生,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結不起訴,少女家屬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今透過律師發聲,表示無法接受片面、粗糙結果,將聲請再議,呼籲「司法不能閉上眼睛,對眾多被害人視而不見」。
少女家屬發文如下:
「兩情相悅」四個字,妹妹的死訊就這樣了。沒有客觀證據,也沒有證人證詞,被告說跟妹妹是兩情相悅的行為,檢察官就接受了。那明明只是被告想脫罪的藉口,根本不是事實,檢察官怎麼會輕易相信呢?而妹妹說的話,提出的證據,檢察官全部不相信。
檢察官覺得妹妹最開始在警察局報案時說有受侵害6次,後來在地檢署的時候說是10次,這樣算是說法不一致,「違反常情」,但報案時妹妹很緊張,後來才完整想起來更多被害經過,還是說,以後報案前要先進行重點整理,就算被害人都已經這麼痛苦,還得將長達一兩年時期內,每次發生的經過,次數,地點,時間等,全部記得清清楚楚,才算正常呢?到底什麼是常情,我們真的已經搞不清楚了。
檢察官又說,因為證人都只是「聽說」,沒有親眼看到被害經過,所以不採信,我想問檢察官,誰有可能親眼看到性侵被害人受害經過?我們看著妹妹一路這麼痛苦,每次跟我們講這件事都是悲傷哭泣,檢察官對於妹妹的情緒視而不見,也不管創傷反應是如此真實,卻因為「沒親眼看到」這個理由就不信,那精神科醫師的判斷,是否都沒有意義了?
妹妹願意把受害的事情講出來,已經很不容易,非常困難,檢察官認為妹妹沒有跟每個證人講每一次發生的時間地點細節,所以證人說的不完全一致,所以不相信我們說的。我們不明白,被害人要在受盡痛苦後,到底還要多冷靜理性,直到鼓起勇氣講出來,還要確定自己跟每個證人講的每次經過都一模一樣?司法對於性侵害的標準,是不是認為每個被害人都要整齊畫一,才算完美?
妹妹被侵害之後,很長時間都有恐懼症、失眠、情緒低落、焦慮,檢察官只拿其中一份病歷說,妹妹當時沒有跟醫生說自己被性侵,所以不一定是因為被性侵之後身心痛苦才去看身心科。我們只是一般人,不懂法律,但是這樣的說法實在已經超過我們能夠理解的程度。
檢察官還說,權勢性交跟強制性交只能選一種,妹妹在偵查的時候說,有違反意願,所以檢察官就認為不是權勢性交,然後又相信對方的說法,因為是兩情相悅,所以沒有強制,但是妹妹怎麼知道法律怎麼規定?,對她來說被告就是主管,可以決定她能不能排班,就算不情願,也只能答應,但還是違反意願。
妹妹誠實回答他心中不願意的感受,檢察官卻因此完全不管對方的權勢,甚至還說,除了被告,還有其他主管店長、副經理、襄理,被告只是其中一個襄理,所以被告跟妹妹之間,沒有上下支配關係,兩人之間沒有權勢問題。
被告掌握著排班大權,妹妹能不能上班打工、有沒有薪水,全看被告願不願意,結果檢察官卻認為,這樣沒有上下支配關係,我們真的不懂這個邏輯。
幾年前,林于仙案件,也是一樣,跟妹妹的案件很像,性侵害的被害人,為了讓自己不要覺得自己被侵害,為了還能夠正常工作、生活,像一般人一樣只為了活下去,只好委曲求全,甚至跟加害人繼續「正常聊天」。
不知道檢察官是否看過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有沒有聽過林于仙案件,不是每個被害人都符合法律教科書裡面的典型被害人一樣,有更多被害人像妹妹一樣,不知道怎麼求助,不知道怎麼保護自己,才會這樣長期被壞人欺負,直到最後受不了的時候,已經身心俱疲,最後鼓起勇氣,找到我們的司法來求助,但我們的法律、司法人員對性侵被害人,為什麼可以這麼苛刻。
林于仙小姐遺言說,願用這條命,讓真相浮出台面,妹妹默默的走了,沒有指控被告,因為生前妹妹已經提告,只是司法讓她太失望,沒想到檢察官甚至在不起訴書最後面說,妹妹的遺書沒有講到這個案子,所以妹妹自殺,也跟被性侵這件事沒有關係。
作為妹妹的父母,實在沒辦法接受這樣片面、粗糙的不起訴結果,現在已經請律師開始研究法律上的理由,聲請再議,妹妹遭遇到這樣的不幸,我們會為她爭取公道,也希望權勢性暴力追訴起來這麼艱難的狀況可以被社會正視,司法不能閉上眼睛,對於這麼多的被害人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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